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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巨港國際青年商會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之組織系統,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變更之。
(組織系統如附表一)
第  三 條:稱例會或會議者包括會員月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所屬委員會及其他經理事會指定為例會之集會。
第  四 條:稱費用者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餐費及其他經理事會決定應繳之款項。
第  五 條:稱會齡者應自入會宣誓之日起至選舉或其它行為之日止為計算標準。
第  六 條:稱出席率者以出席例會及應出席之理監事會議或其他經理事會決定列入出席率
之各項集會為計算標準。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基本會員入會資格為:

       一、贊同本會宗旨並志願服膺本會信條者。
       二、年滿十八至四十歲以下有正當職業,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思想純正之青年。
       三、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及各種會議之決議者。
第  八 條:合於前條規定之資格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一式二份,經本會會齡半年以上會員一人之推薦,及現任或曾任主委以上職務會員一人之附署,提交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查。
第  九 條: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查時,除應詳細審核入會申請書各欄是否全部填記,相片是否齊全外,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受指派之委員應訪問申請人,俾使其瞭解本會宗旨,且就填具內容一一核對,經審查合格後,應在審查意見欄填記意見並簽名,提請最近一次理事會議審查。
第  十 條:理事會於審查入會申請時,得要求會擴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推薦人列席報告,經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通 過後使成為本會見習會員。
第 十一 條:見習會員得參加本會各項例會及活動,並應於見習期間分別繳納餐費及其他應繳納之費用,但不能享有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之權利。
第 十二 條:見習會員之見習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自理事會議認可其見習會員資格日起算。見習會員於見習期間應履行下列各項規定:
     一、出席本會月會二次以上。若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月會者,得列席其他分會該月之月會代替之,需先告知理事長或秘書長,並取得該分會之證明文件,並在次月底前,繳至本會秘書處。逾期或未取得證明者一概不予承認。列席其他分會代替本會月會之條件至多乙次。
  二、參加指定應出席之活動及講習會,並應列席一次以上理事會議。
第 十 三條:見習會員符合前條規定者,會員擴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即於其入會申請書加簽意見,提請最近一次理事會議審查。
第 十四 條:見習會員於見習期間內,未能履行本章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其入會申請即無效,並由會員擴展委員會於十日內通知其本人,以副本通知推薦人。
第 十五 條:見習會員之入會申請,經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於繳清各項費用,並經宣誓後取得基本會員資格。會員擴展委員會應於理事會議通過其入會申請之十天內,就其應繳之費用及宣誓之日期通知其本人,並以副本通知推薦人、秘書長及財務長。
第 十六 條:見習會員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並經會員擴展委員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於二個月內不作宣誓入會者,會員擴展委員會應請理事會作喪失其資格之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十日內通知其本人,並以副本通知推薦人、秘書長及財務長。
第 十七 條:見習會員期滿後其入會申請未獲理事會議通過者,其見習會員資格即自動喪失,會員擴展委員會應於十日內通知其本人,並以副本通知推薦人。
第 十八 條:見習會員於取得基本會員資格後,自宣誓月份起(含)滿三個月後,始有選舉權。
第 十九 條:會員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者,得由左列程序恢復其會籍。

       一、基本會員應提出書面報告詳述不繳費用之理由。
       二、基本會員應繳清先前未繳之應繳費用,但餐費、JCI 會費、總會常年會費不包括在內。
申請恢復後會籍之會員應將上項書面報告送交會員擴展委員會,會員擴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會同財務長審查其應行繳納之費用,提請理事會議審查,審查通過後,並繳清所欠之費用,由會員擴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秉理事長之許可恢復會籍,並於十日內通知其本人。
第 廿十 條:會員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喪失其會籍者,得於法院撤銷其禁治產之宣告後,申請恢復其會籍,其申請應向會員擴展委員會提出,送請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會員擴展委員會十日內通知其本人,繳清當年應繳費用後恢復其會籍。如喪失會籍時間超出一年以上者,應依新會員入會手續辦理,但毋須見習。
第 廿一 條:國際青年商會所屬其他分會之會員,於取得其分會之同意後,得經本會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移轉會籍為本會之會員。其已於原屬分會繳納該年度總會各項會費者免收該項會費,但仍應依照本會基本會員繳費標準,繳納該年度本會規定會員應繳之各項會費,其會員經歷不因轉籍而受影響。
第 廿二 條:基本會員因故不能出席例會而事先向本會請假有案者,不作無故缺席論。但出席國家或國際會議、政府徵召,以及本會指派參加之活動,得以公假論,其因而不能參加本會例會或會議者不以缺席論。
第 廿三 條:本會基本會員至少應參加一委員會為委員,如不依限自動報名者,由會員擴展委員會逕行指定,並通知其本人及秘書處。會員變更所屬委員會時,應報請會員擴展委員會備查並轉知秘書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 廿四 條:會員大會定於每年八月或九月份內召開。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前將會員大會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公告並個別通知全體會員。
第 廿五 條: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資格,由會員擴展委員會會同財務長審查之。未繳清應繳會費者,不得出席會員大會。
第 廿六 條:會員大會之籌備及一般事項,得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及會員中選定若干名組成籌備委員會擔任之。
第 廿七 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得成立選務委員會,由上一任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以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法制顧問、常務監事及理事會聘任特友會會員二至三人為委員,負責審查候選人之資格及選務工作,必要時並得通知候選人列席審查會議,以備查詢。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委員。
第 廿八 條: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通知所有會員辦理候選人登記。
第 廿九 條:選務委員會於會員大會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候選人,並於會員大會當日將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姓名、年齡、青商經歷公告於大會場。
第 卅十 條:理事長候選人應具有:

       一、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八月卅一日止會齡連續三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職務者。
       三、上年度及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四、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高級班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五、曾參加總會或區會所舉辦之一天半以上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但曾獲總會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      制。
第 卅一 條:副理事長候選人應具有:

       一、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八月卅一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會理監事職務者。
       三、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曾參加本會訓練委員會所舉辦之高級班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五、曾參加總會或區會所舉辦之一天半以上講習會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但曾獲總會優秀會員獎或本會最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 卅二 條:理事候選人應具有:

       一、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八月卅一日止會齡連續一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會副主委以上職務者。
       三、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曾參加本會訓練委員會所舉辦之進階班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但曾獲總會或本會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 卅三 條:監事候選人應具有:

       一、本會基本會員,至競選當年度八月卅一日止會齡連續二年以上者。
       二、現任或曾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者。
       三、競選當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四、曾參加本會訓練委員會所舉辦高級班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但曾獲總會或本會優秀會員獎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 卅四 條:法制顧問應具有本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 卅五 條:秘書長及財務長應具有本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 卅六 條:副秘書長及副財務長應具有現任或曾任本會副主委以上職務者。
第 卅七 條:理事長候選人以獲得出席大會會員之過半數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得票數最多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第 卅八 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得依下列程序罷免:

       一、經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書面檢舉,理事會於接到檢舉書後,十日內應將抄本送交被檢舉人,並請於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理由。
       二、理事會於接到被檢舉人答辯書後十日內,應即召開理監事聯席會審查會,被檢舉人並應迴避之。
       三、經全體理監事各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檢舉成立時,             理事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如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行罷免。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結果如認為檢舉不成立時,應於十日內將檢舉書、答辯書及會議結論通知全體會員,如於一個月內有三分之一連署並請求復議時,理事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比照前款方式決議罷免。

第四章 理監事會
第 卅九 條: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第 四十 條: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前一任理事長代理之,前一任理事長亦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位代理之。
第四十一條:理事長得聘任行政特別助理三人至五人,協助處理會務,並得出席各種例會提供意見。
第四十二條:理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非因執行本會職務而連續兩次不能出席理事會議時,喪失其理事資格,由候補理事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未滿任期為限,並於其接任首次月會中宣誓就職。
第四十三條:本會理事不得兼任國際青年商會世界總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任何職務,但監事會、上一任
          理事長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之決議,除章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理事之出席,經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條:現任理事與新任理事在應屆會員大會閉幕後一個月,應由現任理事長召開聯席會議檢討並策劃會務。
第四十六條:現任理事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召開預備會議草擬下列事項:
      一、選定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各種活動執行人員。
      二、策劃本會工作計劃及方針並選定執行人員。
      三、編製預算研擬經費來源。
      四、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第四十七條:現任理事會與新任理事會應於理事長交接典禮前,由現任理事長召開新舊任理監事聯席會議辦理會務移交,由上一任理事長監交,其所屬各委員會應於同日辦理移交。秘書處由秘書長會同財務長依據財產目錄及檔案記錄等逐項列冊點交。
第四十八條:理事會不依前條規定辦理移交者,對本會之財務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四十九條:理事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廿四條規定行使其職權,但有關跨年度之工作計劃應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授權不受年度限制之特別委員會主持該工作。
第 五十 條:常務理事會組成後需待上一任常務理事會任期屆滿並辦理交接後,正式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第五十一條:理事會有權接受本會各職員之辭職申請或自動免除本會各職員之職務,但至少需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須有全體監事之出席始得召開,其決議應經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對本會財務狀況應隨時查核。
第五十四條:法制顧問無法執行任務時,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具有法制顧問資格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秘書處
第五十五條:秘書處秉理事長之命推行會務,並得自基本會員中提名一至三位為副秘書長,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十六條:秘書處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負責指揮、考核本會秘書處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五、其他秘書處之工作。
第五十七條:本會秘書處所聘用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秉秘書長之命,執行前條職務,其人選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議同意任免之。
第五十八條:秘書長無法執行任務時,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具有秘書長資格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章 財務處
第五十九條:財務長為本會當然之財務負責人,掌理本會財務並向理事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情形,並得自基本會員中提名一至二位為副財務長,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 六十 條:財務長之職責為:

       一、負責策定編制本會財務預算。
       二、每月向理事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三、於會員大會十日前將財務報告送經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對大會提出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會財務之工作。
第六十一條:財務長無法執行任務時,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具有財務長資格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
          之。
第六十二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三條:本會之財產及基金均以「社團法人高雄市巨港國際青年商會」名義為之。
第六十四條:本會所有收入款項最遲於收入之次日存入本會銀行專戶。
第六十五條:會員應繳下列會費:

       一、新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柒佰元整。常年會費及餐費【含代收代付款】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元整,依宣誓月份比例繳納。
       二、新會員入會時應繳交會館維護基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基本會員常年會費及餐費【含代收代付款】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整。
       四、特友會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餐費以註冊方式繳納。
       五、見習會員應繳見習會費及餐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整。
       六、凡年滿18歲至25歲具日間部學生身份(不含假日班)之基本會員,其常年會費及餐會(含代收代付款)新台幣捌仟伍佰元整。
       七、其他應繳費用。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六十六條:會員常年會費最遲應於二月十五日以前繳交財務長。
第六十七條:本會財務支付應依左例程序辦理:

       一、擬支用單位應填具請款單經左列人員簽准:
            1新台幣壹仟元以下,應經秘書長簽准。
            2超過新台幣壹仟元應經理事長簽准。

       二、財務長憑簽准之請款單及有關單據以抬頭支票付款,購物單據並應經驗收人或證明人簽證。
       三、秘書處之週轉金由秘書長填具請款單向財務長領取支票兌付現金運用。
第六十八條:基金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上一任理事長擔任之,副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擔任。
第六十九條:基金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措及保管本會基金。
       二、正當運用及確保本會基金及其孳息。
       三、訂定動用基金孳息之細則。
       四、每年編製預算表,送交會員大會承認。
第 七十 條:為推動本會國際事務得成立國際事務基金,經費來源及使用辦法:

       一、經費來源:參與出訪國外姊妹會行程者,每人收一千元。
       二、國際事務基金應使用於國際事務相關之活動。
       三、國際事務基金之動支,需經理事會通過使得為之。
       四、年度終了之結餘,應移交下屆理事會繼續使用。
第七十一條:該年度終了之結餘,應移交下屆理事會轉交基金委員會。

第七章 會員月會
第七十二條:會員月會應於每月第四個星期四舉行月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由理事會更改之。
第七十三條:會員月會無出席人數之限制,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表決之。會員月會決議案為理事討論議案之重要參考依據,但對理事會無拘束力。
第七十四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月會者,得列席其他分會該月之月會代替之,需先告知理事長或秘書長,並取得該分會之證明文件,並在次月底前,繳至本會秘書處。逾期或未取得證明者一概不予承認。
第七十五條:會員因出國不能出席月會者,得列席所在地國際青年商會該月之月會代替之。需先告知理事長或秘書長,並取得該分會之證明文件,並在次月底前,繳至本會秘書處。逾期或未取得證明者一概不予承認。

第八章 委員會
第七十六條:各委員會(不含常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聘任資格,應就本會基本會員中,選其曾參加訓練委員會所舉辦之基礎班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第七十七條:本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得兼任國際青年商會世界總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任何職務(常設委員會除外)。
第七十八條:欲擔任本會會員擴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須曾擔任過理事以上之職務者。
第七十九條:各委員會為推行組務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其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十日內送交秘書處,並於月會或理事會議由主任委員提案或報告。
第 八十 條:各委員會應編制預算,並於前一年之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交財務長編制本會預算提出最近一次之理事會議審查。凡未列預算之各委員會,視為毋須預算,其活動費用應由該委員會自籌。

第九章 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
第八十一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轉請國際青年商會頒予參議員(JCI SENATOR)資格。

第十章 特友會
第八十二條:本會已繳交常年贊助會費特友會員,始享有當年度會刊一份。
第八十三條:本會三大慶典各邀請特友會員一桌,委由當年度特友會主席邀請,
          以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特友會員為唯一依據。

第十一章 會徽

第八十四條:本會會徽限於本會之會員使用之。
本會冠有職稱之會徽,限於具有該職位之會員當年使用。
第八十五條:本會會徽得由本會統一精製,由會員申購使用。未經理事會之允諾,不得任意翻製。

第十二章 施行細則之修改及施行
第八十六條:本施行細則隨本會章程有關各條款項修改之。
第八十七條:本施行細則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連署提出理事會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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