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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與(次數)積分標準:
1、金門、澎湖、基隆、宜蘭、花蓮……10分/次。
2、台北、桃園、新竹、苗栗……8分/次。
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台東……6分/次。
4、嘉義……4分/次。
5、台南、屏東……2分/次。
6、高雄……1分/次。
二、一等公關獎:(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資格)
1、參加公關拜訪行程次數達15次以上。
2、參加公關拜訪行程累計積分達30分以上。
三、二等公關獎:(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資格)
1、參加公關拜訪行程次數達8次以上。
2、參加公關拜訪行程累計積分達20分以上。
四、公關拜訪為由當年度公關體系於大群組邀約之拜訪,積分認列有以下要點
1.為承辦總會/南區會課程宣傳以跑完當天行程為標準。
2.有簽到、拍照為主。
3.出席需達1/2時間以上 (此時間指理事會會議時間、交接/週年慶觀禮時間)。
五、本辦法實施統計期間:自113年12月0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