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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之理事對應出席之理事會議(包括理事會議、預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未依照會議決議之報到時間準時出席者,罰則如下:
會議當天請假者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整。
會議前一天(含)以上請假者罰款新台幣參佰元整。
遲到或早退者罰款新台幣貳佰元整。
無故缺席者罰新台幣壹仟元整。
如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得於會議前向秘書長請假。
會議時間以二小時三十分為原則,逾時不受本辦法第一條之約束。
時間之計算標準以 國家標準時間(臺灣時間) 為準。
理事會議議場內禁止抽煙,並請出席人員男士打領帶(著正式服裝)、女士著正式端莊服裝,違者罰伍佰元正。
本辦法所得罰款執行人員為財務長(次月執行)列入本會理監事罰則基金處理。
本辦法經第一次預備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